3 结构专业



3.1 强制性条文
3.1.1 厂房及仓库的耐火极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3.1.2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
    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1)3.1.1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2)3.1.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3.1.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4)3.2.1 钢结构应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3.2 结构体系
3.2.1 厂房及仓库的结构体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6.1  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3 结构构件
3.3.1  混凝土结构构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2)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0h和 2.00h。
    (3)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4)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5)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2  预应力结构构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3.3.3  钢结构构件
    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1)3.1.4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
    (2)3.1.5  当施工所用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根据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的原则确定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于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板,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确定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可根据涂层的等效热阻直接确定其施用厚度。
    (3)3.2.3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类型和荷载特征等选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或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度不小于 60m 的大跨度钢结构,宜采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
        2 预应力钢结构和跨度不小于 120m 的大跨度建筑中的钢结构,应采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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